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
由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下属机构或公务员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应受到现代行政法的调整,那么把它们称为行政合同并无不妥。但是由于对行政合同正当性的质疑多针对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而起,且此类合同在现实中的运用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对行政合同的文化解构和制度构建主要针对此类合同。 行政合同存在的正当性,从文化的层面来看,在于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形式,具有先进的文化内涵,既是以自治平等为特征的契约精神对传统高权行政的冲击与渗透,也是现代行政理念借助契约的合理形式对传统行政模式的改造和转换。从法律层面来讲,现代行政法上依法行政原则的机动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提供了合意的空间,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地位的不平等并不能成为否定行政合同存在的理由。 在行政合同制度的建构上,为保证行政合同所预期的特定行政目的的实现,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主导性权利,包括:
①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履行的指导与监督权;
②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解释权;
③行政主体单方变更、终止行政合同的权力;
④对严重违约的相对人一方处以行政制裁措施的权力。同时赋予相对人对其监督的权利和在受到损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