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
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
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
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
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
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
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
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
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
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
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
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