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brbr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brbr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brbr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brbr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brbr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brbr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brbr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brbr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