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主体为一般主体,并且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 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