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下,原告作为买方履行付款的主给付义务,被告作为卖方履行发货的主给付义务,即构成合同履行的核心,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对应性, 但是不能相互转化。原告就是付款,被告就是发货,原告的款项还在原告代理人手中时原告代理人有权利安排资金,此时若款项受损则与被告无关,不能因为该款是 用于支付给被告的煤款就由被告承受;同样的,原告的款项付至被告时已经付的款项就与原告无关了,完全属于被告的财产,其款项受损就只是被告自己的事,不影 响其对合同义务的继续履行,除非双方通过变更合同或者债务转移等方式将被告的发煤义务减少甚至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