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优待金:是依据和标准是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1款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这个规定的特点包括:一是明确提出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概念。二是明确优待标准既包括货币形式即优待金,又包括其他形式的优待,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可见,国家对优待金标准并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而是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具体确定。这个原则确定了优待金的最低标准,使各地优待金发放有了统一底线,以保障义务兵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家属到当地的民政部门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