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 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 (含县级市)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6 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 3.5 万元。 (二)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 本月 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 可在本年度 (指纳税年度) 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 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 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本年度 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 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 本年度应纳税额 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 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 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 额不足退还的, 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 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 ×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 ÷ 1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7] 第 092 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7 〕 67 号)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