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无效后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是否适用保证期间存在一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张雪楳在《商事审判指导》第41辑撰写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疑难问题分析》一文中列举了实践中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有效时,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债权,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合同无效时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如果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这造成了债权人因合同无效获得的利益比合同有效时获得的利益还要大,有失公平,因此该观点认为在保证合同无效时也应当适用保证期间。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关系和保证责任都不复存在,而用于约束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显然没有适用余地,此时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诉讼时效,而非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