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号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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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 “不能少于十三年”,是指2011年5月1日以后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形。假如是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话,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规定,不能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