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3月30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5时左右,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张某(已处)携带刀具和毒针、毒饵料,到寿县正阳关镇红旗村偷狗。在红旗村12组境内,二人采用投放饵料、毒针扎的方式先后毒死并盗窃6条狗,第7条狗被毒后掉入水渠中。9时许,冯某某准备打捞被毒死的第7条狗时,被村民发现并对二人进行围堵,张某持刀拘捕被当场抓获,冯某某在被村民围堵时,其持刀并言语威胁村民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对他人进行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在抢劫犯罪中没有实际劫取到财物,其行为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