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常常会积累大量的隐形债务,这些隐形债务如同一颗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使企业遭受重创。
究其原因,一方面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企业经营者常常会接到来自政府方面有关为同属国企的“兄弟企业”提供担保的行政指令;另一方面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内部对企业经营者的担保权限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担保权限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和控制,这就导致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权限经常处于失控状态。
这里所说的隐形债务,是指在被兼并、出售的企业清产核资时,其财务账面和其他财务资料中未反映出来的,或当时尚未预见到的,或“恶意遗漏债务”,但随着情势变迁方才显现出来的债务。
隐形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隐形债务。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提供担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企业账面中难以反映出来。改制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而形成的隐形债务。
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企业改制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
三是特殊的侵权损害之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在改制时才发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二是因原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