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教育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尽快离婚的目的或者为了在抚养权的争取中处于优势,会在对方今后支付孩子抚养费上作出让步,甚至约定对方不用支付孩子抚养费,那么有了这样的约定,另一方就可以免除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了吗?显然不是。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王某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1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子王某某。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遂于2001年12月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当时李某的收入状况较好,且为了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协议约定儿子由李某独自抚养,王某不支付抚养费。
2003年3月,李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李某失业,同时又身患疾病,生活出现困难,难以继续独自承担对儿子的抚养义务,遂请求王某分担儿子的生活费,但王某以离婚时已协商由李某独自承担为由予以拒绝。无奈,2004年10月,李某以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请求王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李某在离婚时虽未要求王某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王某对儿子抚养义务就可以免除了,当李某不能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义务时,王某必须履行支付抚养的义务。遂判决王某每月支付王某某抚养费300元。
法律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虽然在离婚的父母双方之间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分担可以协商处理,但是这种约定必须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因李某的经济状况恶化,其所能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影响了王某某的健康成长,因此李某作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以王某某的名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李某诉讼请求的作法是正确的。
离婚约定不养子 儿子长大告老爸
父母离婚时约定,母亲不要求父亲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需要的各项费用也增加了不少。日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对此做出了否定的回答。法院认为,孩子的父母虽约定了男方不承担原告抚养费,但随着孩子的成长,其学习和生活的费用均已增加。因此对于孩子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案情回放 离婚后 儿子诉父亲要抚养费
男子陈某和比他大10岁的女士唐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两年后二人的爱情结晶小琦诞生了。但当孩子还不到10个月的时候,陈某和唐某的婚姻触礁了,并很快协议离婚。双方当时约定,儿子小琦由唐某抚养,不向陈某收取抚养费。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唐某提前退休,对儿子的抚养能力下降。但儿子尚未成年,平时花销很大。无奈之下,小琦对生父提起了诉讼,要求他每月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共1000元。陈某在开庭时说:“我和小琦的母亲离婚时,曾明确约定,家里的财产和房屋归其母所有,小琦由她抚养,我不需要承担任何抚养费。另外,我现在没有稳定的职业,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还有我谈的一个女朋友,被小琦母亲找了一个托辞给弄散了,她的这种做法让我很反感。我认为,小琦起诉我,是因为他母亲不愿意我成家。”综上,陈某不同意小琦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被告按其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给付抚养费。原告母亲与被告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虽约定了被告不承担原告抚养费,但随着原告的成长,其学习和生活的费用均已增加。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以每月给付600元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教育费一节,因原告对此未提供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有协议 不妨碍子女索要费用
天津市律师杨丽表示,抚养费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对于子女在学习中发生的必要的教育费,理应是双方各承担50%,但就要对已发生的教育费举出相关证据,证明所花费用。
律师表示,《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