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很尖锐。正如你列举的民诉法条文,法官可以合并审理反诉、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还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原告随时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但民事证据规定对民诉法做了很大的变动,按照通行的习惯,法院会按民事证据规定办理。超过举证期限增加的的诉讼请求,按民事证据规定,法官不会受理,应告知其另行起诉(而不叫驳回)。但考虑到实体正义的要求,即使举证期限届满,法官一般不会无视与正在审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比如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并不知道自己还可以提这个请求,或者提的请求明显错误,在咨询专业人士,或者法官行使释明权后,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的,通常法官会允许他提出来,但前提是并不会增加双方举证的负担,因为如果又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出来的话,被告肯定不会同意质证。法官为了尽快结案,也是不会为这个新来的诉讼请求再开举证期限的。你说的答辩期间的问题,问题不大,因为,只要不增加举证质证的负担,被告是有充分时间进行准备对对方可能的要求进行答辩准备的,影响不大。被告的答辩意见既可以在收到诉状15天答辩期内答辩,也可以在开庭时答辩。甚至开庭完了,律师交代理词,当事人交自己书面的答辩意见,同样是在起答辩的作用。实践当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一次庭开不完的话,开两次、三次庭也不稀奇。开庭完了之后和法官说好,一个星期以后再交代理词也并少见。你说的很好,特别是第二段,确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