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负有救护治疗责任的军职人员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一、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重残”,是指二等以上残疾;所谓“其他严重情节”,一是指挟嫌报复拒不救治的;阻止他人救治或者煽动他人不予救治的;故意给救治工作设置障碍的;因拒不救治引起官兵义愤或者引发严重事件的等。
二、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的界限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都侵害了战时救护秩序,犯罪的对象都是我军的伤病军人,主观上又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也有相同之处,在定罪上 界限不易划清。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将伤病军人丢弃,使其不仅得不到救护治疗,而且还面临脱离部队的更大危险。而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则仅是使伤病军人在医疗救护单位得不到救治,不存在伤病军人脱离部队和医疗救护单位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