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医疗费是否为治疗所受损伤的费用。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如治疗另外本身固有的疾病,不属于赔偿范围。
二、审查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对医疗费的具体费用进行审查。具体项目如下:
(一)治疗医院,除了特殊情况外,应确有必要,需经当地医治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应赔偿。
(二)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的疾病的开支。
(三)当事人在经治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必须确有必要,还应经经治医院批准。
(四)对住院费的赔偿应明确,住院只限于伤重或需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的情况,对于可以在门诊治愈的伤情应严格掌握。
(五)检查诊断费和辅助检查费审查的重点是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
(六)后续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