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于知识产权所生之请求亦应区别对待
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的权利群,与传统民法中其他权利群相比,它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还很难概括出适用于该权利群的一般客体○4.传统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本文从专利权这个个体出发力图推导出整个知识产权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一般。
专利权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支配权。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应受诉讼时效限制,而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则肯定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专利有效期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也就是说,专利纠纷案件中,停止侵害的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在该司法解释看来,停止侵权之诉与损害赔偿之诉是有区别的,这一点也是我们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由此可见,并不是所的专利纠纷案件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哪些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哪些不受诉讼时效制约呢?本人认为,这仍然得从对专利权的分析入手。基于专利权产生的请求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该请求以有价值给付的财产利益为内容或者说能给权利人直接带来财产上的利益,如:权利人因其专利受到侵害造成利益减损从而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请求,专利权人请求专利使用人支付专利费等;另一类是该请求不具有财产性,或者说不能给权利人直接带来财产上的利益,如:停止侵害的请求,在专利文件中表明自己身份的请求等。由于请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当然应当不同。对于前者与财产利益相关,因此应受诉讼时效制约;后与财产利益无关,不受诉讼时效制约。对于此点,可以参照本文关于对基于身份权和人格权所生之请求的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类推适用是民事审判中普遍适用的法律适用方法,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千变万化的社会关系予以一一穷举。其时,在更多的场合法律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依照法律精神,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予以适用。知识产权虽是一个体系开放的权利群,很难概括出一般客体,但是凡能归入这一权利群的,必然有其共同特征和一般规律。本人认为,上述对专利权上请求权的分析亦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