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进行出资培训,在培训之前,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服务期,员工如果拒绝签订,公司可以不安排该员工进行培训。现在的情形是在员工不同意签订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仍然出资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导致公司对员工培训后的行为没有进行任何的约束,这种苦果只能由公司自行吞下。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