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刑法中予以规定。如意大利、奥地利、巴西以及我国等都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在单行法规中加以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主要规定在单行经济法规中,如英国在其《竞争法》中规定了工商秘密的刑法保护,美国也在一些反托拉斯法(如《舍曼法》、《克莱顿法》)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另外,有些刑事性单行法还规定了工商间谍罪,比如《联邦电讯盗窃法》、《国家被盗财产法》等。 特别是其于1996年制定的《经济间谍法》,更以特别法的方式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在刑法和单行经济法规中分别加以规定。如德国现行刑法在第十五章“侵犯人身隐私的犯罪”一章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20条也对技术秘密提供了较全面的刑法保护。日本刑法中原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文,但在1973年确定的修正刑法草案中,增加了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罚条款。此外,日本还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4至第9项中,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行为,并规定了其刑事责任。1992年法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这是现有的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一部系统全面的法律,其中第二编“技术秘密的保护”之“制造秘密”部分规定,对泄露或企图泄露制造秘密的,处2年监禁及20万法郎的罚金。1994年颁布的法国刑法在第418条规定了泄露工厂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