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因此,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都不构成累犯。假释考验期结束后犯新罪的才构成累犯。
3、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在假释期内犯罪,不属于累犯。在假释期内又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先扣除前一罪已经服的刑期,然后将剩余刑期与新罪所获刑期合并执行。
二、假释期和累犯的相关法律规定
1、假释指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可以看到在假释期内再次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累犯。但虽然在假释期内犯罪不属于累犯,我国对于这类罪犯的处理毫无疑问是从重处罚的。这种行为往大了说是欺骗国家藐视法律,往小了说会加剧人们对于法律的不信任,所以应当重罚。如果在减刑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律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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