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原告主体的认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原告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的人可作原告。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划分。具体应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
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
乘车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乘车人:
(一)有偿的同乘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的机动车内的支付交通费的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
(二)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无偿的好意同乘者。所谓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装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所说的无偿是泛指各种免费利用他人车辆的情况。
(三)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这些人员一般包括:商家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需要,为促进自己商品的销售,方便顾客购物,在交通不便的区域免费固定发车所接送的顾客;一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接送的有关开会人员或办理其他公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