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贷的担保人中途更换原则上是可以的,前提是债权人同意。
《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房贷担保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工作、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账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他不良债务;
5、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或撤销担保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三、自然人担保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帐号,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