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和缓刑哪个更严重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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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假释和缓刑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的本质和应用有所不同,因此很难简单地判断哪种更严格。假释是指对已经服刑一定时间的罪犯,在表现良好并悔改的情况下,考虑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缓刑则是指对犯罪者定罪但不立即执行刑罚,而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则可以免除执行刑罚。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仍受到严格的监管,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如定期报到、接受监督等。而缓刑犯则相对较为自由,只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规定和限制,如不得离开居住地、不得接触特定人员等。因此,无法简单地判断假释和缓刑哪种更严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
假释和缓刑哪个更严重

一、假释缓刑哪个更严重

在本质与应用场景方面,假释和缓刑存在显著差异,故无法轻易判定哪一种更为严格。

假释制度,即对于被判有确定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待其在一定时间的服刑期结束后,若能够遵守狱中的行为规范,积极学习与改造,并展现出真正的忏悔之心且不会再次对社会威胁,可以依法赋予其提前释放的资格条件。

然而,相较之下,缓刑则是指对于那些触犯了法律法规,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受刑事惩罚的行为人,先进行定罪宣判,但暂时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从限制程度上看,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间仍然需要接受较为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假释与缓刑本质和应用不同,难以简单判断哪种更严格。假释是对已服刑一定时间的罪犯,表现良好并悔改的,考虑提前释放。缓刑则是对犯罪者定罪但不立即执行刑罚。假释罪犯在考验期仍受严格监管。

二、假释和缓刑的区别如何规定的

依据我国《刑法》的各项相关要求,我们可以看到,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之间存在着诸多显著的区别。

这些区别如下所述:

首先,缓刑这一措施主要是针对已被严肃地判定为拘役或者3年内轻度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的。

同时,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孕妇及已过古稀之年者的特殊关怀和保护,法律上也赋予他们被宣告缓刑的权利。

然而相较之下,假释制度则更适用于那些被判处了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等严惩刑事罪名的犯罪分子们;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缓刑这项制度常常是在法庭作出最终判决的时刻,与刑罚同步公开宣布的;

相比之下,假释制度则是在犯罪分子具体展开刑罚执行的过程之中,根据其具体的表现和实效,由法官裁量后,以正式的司法裁决方式作出相应决定的;

最后,从执行状态上看,缓刑往往是在原有判决的整个刑期中,有条件地对其中一部分刑期实行暂停执行;

可是,对于尚未完全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而言,假释则是必须先行执行部分已经确定的刑期,在此基础之上,才会针对未完成的刑期部分,附带特定的条件进行灵活处理,以便使犯罪分子能够获得适当的宽恕和释放。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和缓刑期间犯新罪怎么判

若在假释期内再度犯罪,应当立即取消假释资格,根据新的犯罪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将之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新罪判处的刑罚合并计算,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做出最终的刑罚裁决。

同样,如果缓刑期间再度犯罪,亦应当依法取消原有的缓刑制度,根据新的犯罪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将之前已经被判刑的罪行与新罪的刑罚合并计算,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做出最终的刑罚裁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刑罚总量低于或等于三十五年的,最严厉的处罚不得超过二十年;但如果刑罚总量大于三十五年,则最严厉的处罚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假释与缓刑本质和应用不同,难以简单判断哪种更严格。假释是对已服刑一定时间的罪犯,表现良好并悔改的,考虑提前释放。缓刑则是对犯罪者定罪但不立即执行刑罚。假释罪犯在考验期仍受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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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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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犯新罪或漏罪而撤销缓刑或假释后,数罪并罚的方法不同,缓刑不存在“先并后减”,也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而在假释时,则存在“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问题,犯新罪的“先减后并”,有漏罪的“先并后减”,二者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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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假释和缓刑的相同点,假释和缓刑的不同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假释和缓刑都在社会上服刑,不在服刑。
(二)撤销的条件部分相同。一是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二是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只要具备了这两个条件都要撤销假释、缓刑,根据法律规定将前后两个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将被收监执行。被假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假释、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收监执行原刑罚。
(一)撤销的条件不同缓刑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和公安部关于缓刑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假释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不要求情节严重。这种违规行为原则上并不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撤销假释,即只要有违规行为,又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原则上都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已经过的考验期限均不视为已执行过的刑期。
(二)因犯新罪或漏罪而撤销缓刑或假释后,数罪并罚的方法不同在缓刑时直接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则,不存在“先并后减”,也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而在假释时,则存在“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问题,犯新罪的“先减后并”,有漏罪的“先并后减”,二者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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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缓刑还是缓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婚罪一定是缓刑吗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认罪的情况,对婚姻无过错方赔偿情况。判缓刑一般比较很少,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的较多。当然这主要是视具体情况而定,由于现在的社会风气等原因如果受害者不追究的话一般情况下重婚罪判处缓刑机率较大。如果夫妻关系中,受侵害的一方态度坚决,要求从重处罚,并且提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证据,应当判处实刑机率较大。
二、重婚罪的判定以及责任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提出诉讼,一般情况不会主动受理。
1、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
2、刑事责任。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可知,对于重婚犯罪,并不是说最后犯罪分子一定就能适用缓刑,具体还需要看案件的情况,只是说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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