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报案都必须在48小时之内就报,一旦超过48小时的时间限制,保险公司是不能受理的。也就是说,车超过48小时车险可能会造成保险公司不能接受受理的后果。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订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说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出现被保险人逾期报案而造成保险人无法定损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若以此条款作为拒赔理由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查勘出险车辆的过程,以证实出险车辆无法定损的事实,或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维修车辆的修理费及拖车费不真实。
拓展资料:
根据中国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0〕79号)中称:“《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未强制要求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可见,由于具体保险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即时生效”,还是自合同签订起“次日凌晨生效”,相关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往往引发车主与险企之间矛盾。
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是车险行业通行的标准,广大车主都应该具备这个基本的认识,如果超过48小时的受理时间,那么修车的损失只能由车主自行承受。
如果车主没有及时进行报案,在后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时候又没有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保险公司可能就没办法核定保险责任到底该怎么去处理,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是不能进行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