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还必须要建立防止不良债权演变为金融危机的预防机制。主要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制度基础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对蔓延效应和系统风险加以防范,并保护存款人利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政策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保护小额储户利益,这意味着所有为公众提供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金融公司和信用社,都应包括在存款保险的范围以内;
(2)阐明有关不良存款机构的确定和不良机构关闭的相关规定;
(3)建立促进良好银行业务的激励框架,完善金融体系。
建立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要根据不同类型银行的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对于信用较低的中小型商业银行,保险费率可以定为0.2%左右,对于信用好、资产规模大的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保险费率可以定为0.1%左右,并根据情况随时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