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债权解决办法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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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二探寻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途径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要根据不同类型银行的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对于信用较低的中小型商业银行,保险费率可以定为0.2%左右对于信用好、资产规模大的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保险费率可以定为0.1%左右,并根据情况随时加以调整。
商业银行不良债权解决办法有哪些

我国的商业银行根据规模的大小分为了城市型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等等,但是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商业银行都是可能存在不良债权的,主要表现为贷款收不回等等。律图小编带来商业银行不良债权解决办法的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启发。

综观中国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生成的根源, 分析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商业银行形成的不良债权的防范和化解不只是简单的技术性操作,而应重点加强经济和金融制度的调整。拟提出以下几种制度设计:

(一)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不良债权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内控不健全,主要表现形式是: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和部门的负责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按照个人意志办事,在信贷风险资产的发放上,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和约束监督制度,随意性较大。必须把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作为坚持不懈的目标任务,努力构筑银行业风险监管与管理的内部防线和微观基础。要不断规范和加强对银行业内部控制的考核评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套有效的内部管控机制,发挥董事会与经理层在风险管理中既统一又区别的作用,提高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促进风险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 金融机构按照“统筹兼顾、精细工作、区别对待、靠前化解”的原则, 加快客户结构调整, 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客户及时控制和处置风险。

(二)探寻不良资产产证券化途径

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全国银行不良资产监督委员会、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其各类职责如下:全国银行不良资产监督委员会可置于中国人民银行辖下,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银行不良资产处理政策、考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计划、核查资产管理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公司肩负信托和清算双重职能。作为受托人, 银行不良资产不发生转让, 仍挂在银行资产账户上。作为清算人,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的不良资产, 对于已受让的不良资产, 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没有追索权。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委托银行收取不良贷款债务本金,但银行只是作为服务人向资产管理公司收取服务费, 而与债务企业不发生债务债权关系。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以银行不良资产组合作保证的债券。证券公司可协助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不良贷款中一部分股本性贷款通过债权转股、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为妥善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还必须要建立防止不良债权演变为金融危机的预防机制。主要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制度基础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对蔓延效应和系统风险加以防范,并保护存款人利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政策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保护小额储户利益,这意味着所有为公众提供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金融公司和信用社,都应包括在存款保险的范围以内;

(2)阐明有关不良存款机构的确定和不良机构关闭的相关规定;

(3)建立促进良好银行业务的激励框架,完善金融体系。

建立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要根据不同类型银行的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对于信用较低的中小型商业银行,保险费率可以定为0.2%左右,对于信用好、资产规模大的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保险费率可以定为0.1%左右,并根据情况随时加以调整。

为解决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问题,律图小编提供了3种方法,当然这些方法并不是要单独使用,要是能够融会贯通、举一反三的话更有利于不良债权的处理。同时,在进行解决的时候我们还要知道形成不良债权的原因是什么,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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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呆帐准备金制度,注销坏账,优化资产。2、分离不良资产,交由专门机构处理。3、培育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专家。4、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将银行资产打折出售或部分证券化,收缩不良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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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分析中国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表现形式,可以发现主要有下列几种形式:
1.贷款收不回。这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其中又包括几种具体情况:较为明显的情况是贷款已到期,而由于各种原因已经无法收回,且没有可替代执行的财产。另一种情况是贷款虽未到期,但项目已经停产或严重亏损不可挽回。
2.保证担保不能兑现。指借款人因种种原因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向保证人求偿也无果。可以分为儿种情况:保证人不具备担保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没有偿还能力:保证人故意隐瞒财产以逃避债务;保证人下落不明,又没有财产可供清偿。
3.抵押、质押担保不能变现。指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但设定了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情况下,银行要求行使抵押、质押权而得不到完全追偿。这种情况 也会有多种情形:担保物价值被高估,远不能实现债权;借款人恶意转移担保物,下落不明无法得偿;担保物灭失并且无替代物、无保险而使贷款人的债权落空。
以上就是商业银行不良债权转让的表现形式,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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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既然是不良债权转让,那么债权资产的实践收回率就不可能到达100%,但是另一方面,在转让过程中,的确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有的债权受让人以相当于不良债权百分之几、以至更为低廉的价钱购置不良债权,然后向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成为另一种“一案暴富者”。国度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则:“…… 在停止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违背国度规则或超越法定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形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属于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将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查处。假如商业银行停止债权转让的,将触及到债权转让给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发布了《关于在民事审讯和执行工作中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把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到一定高度,而且对当前审理和执行触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中呈现的新状况、新问题提出了明白的请求。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答应、未实行拍卖程序的状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别人,可能招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银行不良债权转让有什么后果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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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诉讼期间银行转让不良债权的流程是什么,我朋友的债权最近需要转让,想来咨询下
[律师回复]
一、法院审理期间是否可以转让不良债权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包括: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第三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除债权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外均可转让。不良债权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没限制不良债权在诉讼期间的转让,根据民商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不禁止转让就表明可以转让,所以在诉讼期间的不良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二、法院审理期间转让不良债权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会议纪要》第3条第1款的规定,不良债权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应适用《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即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视为通知债务人或担保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金融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3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能否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把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判决不服而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债权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的原因是,不良债权的受让人不是原诉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故其没有提起再审的权利。
以上是诉讼期间银行转让不良债权的流程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们公司的债务合同遇到了一些麻烦,然后就想知道银行的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流程如何?
[律师回复] 贷款行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禁止贷款行或双方当事人擅自转让借贷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约定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这种约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双方当事人仅对合同内容变更做出限制性约定,而未对合同主体变更进行限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上述限制不能成为限制债权转让的理由。

一,在银行借贷合同中,银行履行了放款义务之后,拥有债权,是比较单纯的权利方,权利主体的变更,并不改变或增加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在实践中,债权转让是有利社会分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市场行为。

二,债权转让不属于合同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五章的规定,合同变更与合同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化,而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三,如贷款发生在合同法生效之前,适用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民法通则没有区分合同权利转让与合同变更的区别,民法通则又对合同权利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此时债权转让是否受到限制?我们认为,即使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未取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无效,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据此,对于你的银行的不良资产债权转让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认为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不应该成为限制合同权利转让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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