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纠正当事人的行为的。在行政诉讼法中,称为“当事人的恒定性”,即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只能是在行政管理中受具体行政行为拘束或法律上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被告只能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一特殊规定也决定了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能提出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