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从而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
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基本要求:一是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二是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基础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资格,即证据不被法律禁止,并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三是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刑事诉讼进步和文明的表现,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此前,我国虽然没有像其他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明文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刑事诉讼法同样体现了证据裁判的精神,如,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从发生的冤错案件看,基本上都是证据、事实发生了错误。有的案件,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并不具备证据资格,是非法取得的;有的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这些证据认定了犯罪事实,从而作出被告人有罪判决,实际上完全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
必须承认,正是因为我们证据裁判的意识还不强,或者说,正是因为我们没有真正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至于我们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才导致冤错案件的最终发生。因此,要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在审判活动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依据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要依法排除,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