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要件 [2]
(1)管理了他人事务。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如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自己事务。本文所称的事务是指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用于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 均属之,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
(2)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不构成不真正无因管理。
首先,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
其次,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
2.主观要件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表现为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其管理的事务不利于本人,而且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人以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
主要效力编辑
(一)对管理人之效力 [2]
1.管理人的权利
(1)偿还费用请求权。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本人支付的费用,以必要或有益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付时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
(2)代偿债务请求权。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本人必须为之清偿,本人清偿的债务,也以必要或有益为限。
2.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如果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事情,应待本人明示。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如不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计算义务。
首先,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状况报告给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详细报告其管理情况。
其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利息应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最后,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义务。
(二)对本人之效力
1.本人的权利
(1)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准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全部利益。
(2)诉讼主张选择权。在准无因管理中,本人享有选择权,相应的法律效果基于本人是否承认、主张或选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而不同。
2.本人的义务
(1)举证义务。在准无因管理中,本人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和管理后果负举证责任。
(2)费用偿还义务。在准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
(3)债务清偿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必要或有益的债务,本人必须为之清偿。
(三)对善意第三人之效力
1.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在准无因管理中,善意第三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而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时,善意第三人有权向管理人请求损害赔偿。
2.善意第三人的义务
在准无因管理中,善意第三人与本人负相同义务。和本人义务大小的区别,当视具体的情形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