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部是公司成立的临时机构,为工程而存在,工程竣工则解散。工程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具体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在建设工程行业中,实行工程项目部具体履行施工合同这一体制已有较长时间。施工企业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工程项目部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部有组织施工、材料采购、人员安排、资金使用、利益分配等权利。
司法实践中,项目部对外签订大量民事合同,如购买水泥、钢材,租赁用脚手架,劳务分包等等。因项目部所在地,往往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有时相隔甚远。所以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大多加盖项目部公章,加盖公司行政章不太可行。
如果工程项目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其性质只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而不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
所以,施工企业用工程项目部专用章签订合同不是代理行为,而是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