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释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应再撤销假释,而应当看那个漏罪有没有经过追诉时效,如果经过追诉时效,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除外。)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假释期满后发现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话,要撤销假释,此时就要一并追究漏罪的刑事责任了,具体方法是将剩余刑期与漏罪应判的刑期合并(先并后减),得出的刑期再与新罪应判的刑期合并(先减后并),得出应执行的刑期。此时也不属于累犯。
3、如果是假释期满后才犯的新罪,而且符合累犯的条件(5年内,前后都是故意犯罪,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话才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