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评定结论不服其可
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和通过
质证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具体
补救方式如下
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情况。如果另一方当
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
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评定的如果当事
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签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
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签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另外,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
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
重新鉴定。
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后,原来的鉴定结论因为存在
瑕疵,所以不再采用。
通过质证来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
力,包括两种情况
是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虽然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59条规
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
因特殊原因元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
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但但是由于之前鉴定结构大
部分是公办的这种鉴定机构附属于行政机关或
者法院的鉴定体制,导致了鉴定机构只对法院而
不对个人,所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形很少出现,即使法院向鉴定机构提出,也会因为鉴定机
构要求高额的出庭费而使当事人打消这个念头
但是如果当事人一再要求,法院也会跟鉴定机构
取得联系,让其书面解答当事人的疑问。
二是由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
鉴定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问题》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
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
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
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
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由
于当事人本身知识有限,所以很难在某一专业上
与专业的鉴定人相对抗,所以如果当事人聘请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与鉴定人进行对抗时,就会增
加自己观点的说服力,但必须注意的是:第一,聘请
费用由申请方负担,而且最终并不由败诉的人负担。第二,为了使法官信服你对鉴定结论的反驳
意见,那么聘请的人员应该比鉴定人更专业、更
权威,以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