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有人和我谈论这个问题时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似乎实质上并没有真正体现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按照民法一般规定的诉讼时效来看,自著作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著作权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不提起诉讼,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此解释第二款却规定侵权行为于起诉时仍在继续的,在著作权保护期内(50年)法院应作出判决,甚至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