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作品的权利不能被分成若干份由继承人来分别行使,而只能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如此,则若干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即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采取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的原则,未经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各共有人不能单独处分财产。但是,对于共有著作权的行使、处分是否也应适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著作权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的特殊性质,不能单纯地依此原则而处理。法律创设著作权的目的主要是保护作者的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具体体现为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的公共利益目的,特别是通过确立专有权而激励作品的创作。创造性作品应当被鼓励和获得酬奖,但主要的激励必须最终服务于促进文学、音乐和其他的艺术形式广泛的公众接近性。从19世纪以来,法的权利观念已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与之相应地,民法的作用也从“定纷止争”转变为当今的“物尽其用。”因此,对共有著作权的行使和处分行为不能简单地因某个共有人反对而被认定为无效,而应综合分析,否则将会导致对社会财富的一种极大的浪费。
可见,有关共同著作权的处理确实是一个复杂问题。因此,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如在处理遗产时,作品的著作权最好只由一人继承,其他的继承人则可从财产中获得补偿;若共同继承已成立,可将著作权的行使与处分委托一名继承人承担,或委托他人代理,而不必就著作权的每一次行使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