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的加重法定赔偿
美国版权法第504条()款第(2)项的加重赔偿规定,是有惩罚性质的法定赔偿。该条款规定,在版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中,如果法院发现被告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法院可基于自由裁量将法定赔偿额提高到不超过15万美元[10]。法院在Playboy Enterprise . Webbworld, Inc.案中确定法定赔偿金额时,除考虑版权侵权人节省的费用和收获的利润外,还考虑了赔偿金对被告和第三方的威慑效应和侵权人实施侵权时的心理状态[11]。而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实施侵权的“故意侵权”,是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往往将重复侵权、接到权利声明或侵权通知而继续行为等视为故意侵权,关注侵权人行为的可责难性和主观意图,这与实际损害赔偿或法定赔偿的考虑重点不同。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若“某种民事制裁不仅实现救济目的,而且以报复或威慑为目的,就是惩罚”[12],美国版权法在故意侵权时所裁定的远高于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得利的加重赔偿,就是惩罚性赔偿[13]。
虽然,也有学者基于法定赔偿和普通法损害赔偿的不同,认为美国版权法中没有惩罚性赔偿。但是,法定赔偿中因故意侵犯版权的15万美元加重赔偿,是针对每件作品而分别判处的,在重复性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版权情形,与普通侵权法定赔偿金最低额750美元的比例是200:1,与善意侵权法定赔偿金最低额200美元的比例是750:1。巨大的选择范围使高额赔偿的滥用可能性很高,且远超出了在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不确定时能够合理推定的实际损害。因此,这种加重的法定赔偿,当然具有惩罚性质,属于成文版权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