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应对侵权引入什么惩罚性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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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在深入推进中,作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建议稿起草课题组成员,熊琦表示,此次修法是我国基于本土版权产业的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立法工作,也是迄今为止著作权法最大规模的修订。
《著作权法》应对侵权引入什么惩罚性赔偿

王国华说:“虽然目前在网络上存在大量的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淡漠,但有些作者本身是愿意作品被广泛传播的。”他进一步表示,在微博和微信上,将一些文字原封不动地复制粘贴进行传播的行为很多都是无意识的,如果都将此认定为抄袭,那么人人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者。现在微博和微信转载文字、图片等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所以他认为,可以考虑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已有的法律规则并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发展,对此,立法上应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要充分考虑现在的网络生态环境,如何定义和适用合理使用,哪些情况是合理使用,需要法律进一步理清。”王国华说。

熊琦也建议,如今最为关键的问题第一是在法律解释上尽早界定新传播行为的法律属性,第二是尽快构建符合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著作权许可机制,最终降低合法许可成本,提高非法侵权成本。

对于上述实践中存在的“侵权容易而维权难”的问题,熊琦认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在于提高损害赔偿的标准,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采取技术措施,阻止其登录或注销其账号。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在深入推进中,作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建议稿起草课题组成员,熊琦表示,此次修法是我国基于本土版权产业的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立法工作,也是迄今为止著作权法最大规模的修订。既然是回应本土产业发展,那么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是历次修订中最多的,导致法案至今仍在讨论中。

熊琦告诉记者,从现有草案看,修法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产生争议的概念加以调整,例如把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合并为视听作品、加入实用艺术作品,合并相关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项,弥补权项设计中的漏洞等。第二,调整许可机制,对集体管理和法定许可加以细化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第三,完善保护机制,在行政保护、损害赔偿标准网络侵权问题上加以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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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文规定了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8、
9、14条规定。
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六种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
①在第一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②在第二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效力待定的,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权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③在第三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超过了3%。
对此需要注意两点:①交付的房屋虽然小于约定面积,但误差在3%以内的,只有违约责任,没有双倍惩罚性赔偿;②交付的房屋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的,没有双倍赔偿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拓展资料: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判决的一般赔偿金之外,另行判决加害人支付的保障受害人损失的完全补偿,并按照受害人或相对的受害人团体所遭受的损害或加害人的非法获利,为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威慑或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的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
赔偿特征:
1.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
2.惩罚性赔偿金额不以实际损失为限。
3.注重加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4.赔偿金额具有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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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4)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2、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
(2)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3、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侵权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必要用于诉讼的费用等。赔偿的数额,应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
4、反不正当竞争损失赔偿的计算有两种。
1)按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计算赔偿,该损失范围应当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受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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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引渡可以吗?
著作权侵权不一定可以引渡可以,若侵权行为涉嫌犯罪,那么有可以引渡的可能。且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需要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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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
[律师回复] 赔偿标准是:
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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