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释程序 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规定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需要的假释。
2、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减刑、假释的监督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