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犯人是指刑罚执行期间被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中国刑事执行法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有期徒刑的犯人,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的犯人,必须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1]
对有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意见,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提出意见,报请本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假释考验期满,该犯未犯新罪,就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劳改机关不再开刑满释放延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