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示,接受监督。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减刑、假释依据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经过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规定》也明确了公示的内容,包括:
(1)罪犯的姓名;
(2)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5)公示期限;
(6)意见反馈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