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满一万五千元不满二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三种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
(2)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3)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因婚姻、邻里之间等民事纠纷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