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 :
又称“债务转移”。债的移转的一种。因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或者依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而由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担债务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两种。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通常意义上的债务承担仅指前一种情况即狭义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通过协议而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因此免除承担债务的义务。债务转移的协汉通常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前者须经债权人承认才能发生转移债务的效力;后者则自成立时发生转移债务的效力,无须得到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负有告之的义务。狭义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为:
(1)承担人(即为新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所承担的债务;
(2)承担人取得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因违法而无效时,承担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合同无效;
(3)原从属于债权的权利不因债务的转移而丧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之债的一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