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我国“营改增”之前,我国的主要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日常经营发生的活动,或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或者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
在2016年5月1日之前,著作权转让需要交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出台,标志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从此没有营业税这个税种。从此以后,所有的应税行为都属于增值税范畴,需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十四款: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