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争议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纳税人的过错而引起的争议
对于这种争议要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有的纳税人出于对政策的曲解,或者对税法的无知等原因,就纳税数额、项目、税率等问题与征税人发生争执,那么他们不具备抗税的故意,即使出现一些暴力或威胁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抗税罪;如果造成伤害结果,可考虑以伤害罪论处;如果纳税人无理取闹、扩大事态,企图借此拒缴税款,则具备了抗税罪的故意,在客体要件具备的情节上,可以认定为抗税罪。
(2)由于征税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争议
征税人的过错大多是错征税款,即因工作疏忽、理解错误,不懂税法、不负责任等原因,搞错了征税对象、应税项目和应税数额等。如该减免税款不减免、不该征税者却征税或重复征税等。在这种情况下,如税务人员坚持征税引起暴力抗拒的,这种行为不符合抗税罪的特征,不能定为抗税罪。原因在于:一是抗税是针对应纳税款而言的,而错征的税款不是应纳税款;二是抗税具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而在错征的情况下,行为人拒缴税款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抗税罪的立法精神无疑是制裁那些图谋非法经济利益,公然违反税法,并以暴力和威胁手段抗缴税款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严重,犯罪目的明确。而抗缴错征税款的行为人显然不具备这些主观要件,如以抗税罪论处此类案件,显然属于客观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