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饭店里喝多酒摔伤怎么处理案情原告A与其朋友在被告新干县某餐馆喝酒消费后准备去“买单”时不幸滑倒在地,并摔成腿部骨折,但在A与餐馆就医药费“买单”问题进行协商时,双方却各执一词。在多次协商不成后,A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饭店进行赔偿。4月27日,经过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的调解工作,最终原告某餐馆一次性给予赔偿被告A医药费等共计6000元,双方握手言和。1月19日晚,原告A和几个朋友到被告餐馆用餐,原告A在该餐馆喝了五两左右的高度白酒。19时左右,原告A等人酒后准备回家时,原告A准备去“买单”时途径餐馆过道,由于地面太滑,原告A不幸摔倒致右腿部位受伤。其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为此花费医药费近15000元。事发后,原告A多次与被告餐馆老板刘青波交涉希望给予赔偿。在多次协商不成后,原告A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饭店进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22000元。在庭审中,原告A称因餐馆地面太滑,饭店未采取防滑措施或设置警告标识,自己才被摔伤,被告餐馆应当负责赔偿。被告餐馆老板刘青波辨称原告A摔倒原因是醉酒后失去控制,属于自身原因,拒绝赔偿。法官解释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如果伤害已经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办案法官鉴于事发当时,双方均未及时采取拍摄、报警等固定证据的措施,对双方过错大小无法作出准确判断,进而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双方辨明法理、说明利害。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被告餐馆一次性给予原告A医药费等赔偿金共计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