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担保人要替债务人担保的时候,需要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但是现实中也存在一些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大致有11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比较常见。
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当保的,保证合同无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5、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五种无效的对外担保合同。
8、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9、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10、主合同债权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
1
1、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