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是有可能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才开始对案件的侦查。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侦查终结以后,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另一种是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附:
《刑诉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