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案件二审中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管事实和证据来源于何处,都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虽可直接改判,但发回重审更加符合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一审认定有罪但避重就轻量刑,在二审时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虽可直接改判,但若二审改判加重刑期的,这样的判决实际上是仅经过了一个审级的审理,实质上会变相剥夺了其申请复审的权利,所以,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发回重审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辩护权等合法权益。如果二审法院直接采信新证据,撤销原判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并据此被告人的改判加重刑期,将导致被告人丧失了对依据新证据作出的加刑罪判决进行上诉救济的机会,实际上变相剥夺了被告人对罪行判决的上诉权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