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限定: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议;有本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限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裁判、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议或者不予提议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