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每亩1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五条青苗、构(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费由实施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二)构着物补偿标准采取据实清理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
(三)附着物补偿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亩4315元,由实施征地部门将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补偿到户。
(四)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屋补偿
(一)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
(二)村民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作其他用途的,其房屋补偿标准仍按农房补偿标准(附表1)执行。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房屋拆迁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房屋拆迁可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四)对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农房,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