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人非法释放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依法关押人员的监管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非法释放的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在监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严、管理松懈而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或者由于工作粗枝大叶、疏忽大意而错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职务上的过错,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