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18家涉事企业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下面,笔者从会计角度对企业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后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支付的罚款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营业外支出“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案例1】光大证券在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了“816事件”和“天丰节能”案件被中国证监会罚款的会计处理情况,公司对“816事件”和“天丰节能事件”的行政罚款436,071,390.40元和4,300,000.00元支出记入“营业外支出——罚款”科目中。
(二)会计核算
企业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和实际缴纳的罚款金额进行会计核算,支付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三)报表披露
被处行政罚款的当事企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对罚款事项及金额进行披露。